2007年4月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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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赠恋人 不可索回
朱泽军

 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,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,分手时还能索要回来吗?近日,宁波某基层法院对一起财物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了裁判。
  家在宁波郊区的退休职工仲先生于2006年年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财产纠纷诉讼。他在诉状中称:自己多年前丧偶,一年多前,经人介绍与同龄妇女宋某建立了恋爱关系。双方在恋爱期间,为彼此通信方便,自己向宋某出借了一只价值1100多元的某品牌手机。前不久,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分道扬镳,然而宋某却一直未将那只借用的手机予以归还,请求法院判令宋某归还所借手机。宋某则在法庭上辩称:我所使用的手机的确为仲某所购买,但它并不是仲某出借给自己,而是其所赠送。并且认为,如果手机为仲某出借,那么仲某则应当出示借据,或者提供其他证据,来印证自己的诉称。自愿赠送的物品,理所当然不能索回,请求法院驳回仲某的诉讼请求。
 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,仲先生与宋女士在恋爱期间,的确存在仲某购买了一只价值1100余元手机给对方使用的事实。就一般生活逻辑而言,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主动购买物品给对方的行为,从其动机上分析,多系一方当事者期望通过该行为博得另一方当事者的好感;从生活常理上判断,类似将这种钱款数额不是很大的财物给予对方当事者,此行为多系赠与。因而宋女士在法庭上所辩称的理由,其真实程度要高于仲先生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。而与此同时,仲先生又不能提供出有力的证据,来证明其出借手机的主张。因此,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,综合考虑该赠送物金额不大等一系列事实,判决驳回了仲先生的诉讼请求。